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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陈某甲等人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现住安徽省怀远县**镇**村****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7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怀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0日经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现住安徽省怀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月16日至2月15日,2019年3月28日至4月23日),因案件复杂疑难延长审查期限一次(自2019年3月15日至3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

2008年,被告人陈某甲注册成立怀远诚信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粮食收购和粮食加工。2012年以来,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夫妇以收购粮食、建造仓储设施等需要资金为由,一方面采取口头宣传、亲戚介绍、朋友推介等手段,以向资金出借人承诺支付月息1至6分不等的利息为诱饵,向蚌埠市人林某某、王某某、朱某某、李某某、范某某、郭某某、怀远县人刘某乙、侯某某、张某甲等数十人吸收存款3000多万元;另一方面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在收购粮食过程中,采取公开宣传等手段,以向卖粮农民承诺支付月息1分或以高于收购粮食当日市场价每斤一角的价格收购,所卖粮食款和利息一年后支付的方式,吸收怀远县双桥集镇、褚集镇、濉溪县双堆镇的张某乙、陈某乙、支某某、陈某丙等数百户农民售粮款1000多万元,共吸收存款5000余万元,用于经营和支付高额利息等,至今未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借条、收购凭证、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林某某、张某乙、陈某丙、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二、合同诈骗罪事实

2017年9月,被告人陈某甲已负债累累,为了骗取资金,以收购玉米有高额利润为由,邀请砀山县人赵某某投资合伙做玉米生意,当月28日,陈某甲与赵某某签订了借贷协议,合同约定赵某某不参与经营,每月支付赵某某出资额5%的有偿使用费,合作期限三个月,后赵某某转给陈某甲银行卡账户资金共160万元,陈某甲用该款偿还了欠怀远龙亢农场雁湖粮库、李某某、苏某某、王某某等人的债务和用于个人消费。陈某甲仅支付赵某某首月出资额使用费6万元。合同期满后,赵某某催要借款,陈某甲又谎称与怀远县龙亢农场雁湖粮库、一润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有长期合作关系以及虚构在黑龙江宝泉岭农垦广源货场存有价值360万元的玉米可用于折抵欠款的事实,欺骗赵某某,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借贷协议等书证;

2.证人段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三、信用卡诈骗罪

2012年7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办理开通了中国光大银行4816990412292953号信用卡,陈某甲用该信用卡透支逾期不还,经中国光大银行工作人员电话、催收函、上门催讨等方式多次催收仍拒不归还,至2019年1月29日,陈某甲在中国光大银行的信用卡账户欠款金额为154740.71元,其中本金129757.7元、利息7577.01元、服务费1188元、违约金162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梅某某、刘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陈某甲应予以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松林

2019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拾玖册,材料拾玖张,光碟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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