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61954********,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住黎城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黎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黎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11日将其取保候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案由山西省黎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 月31日至2020年2 月15日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分十多次在黎城县**玻璃原料厂盗窃废铁共计1900千克。经鉴定,价值为38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盗物品清单及过磅等书证,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退还赃物,取得被害方谅解,且系老年人犯罪,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彭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江红
检察官助理:秦媛媛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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