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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认罪认罚适用)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9月3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5日被我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9时许,在蠡县**镇**村刘某某家中,因家庭琐事刘某某与王某某发生口角,后王某某将刘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某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宁

2020年12月10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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