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5日被我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9时许,在蠡县**镇**村刘某某家中,因家庭琐事刘某某与王某某发生口角,后王某某将刘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某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宁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