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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某等11人开设赌场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自某,男,1991****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219**********,云南省宁洱县人,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社区****号附**住孟连县********号。2020年4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曾用名魏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云南省孟连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镇**村**寨**号,现住孟连县**镇**路**公司**区**栋**单元**室。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曾用名廖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云南省孟连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镇**村**村民小组**号。现住孟连县**镇**村**村民小组**号。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云南省孟连县人,哈尼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镇**村**组**号,住孟连县**镇**村**组**号。2020年4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孟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6日,经我院决定对其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岩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云南省孟连县人,傣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镇**村**组***号,现住孟连县**镇**村**组**号。2020年4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孟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6日,经我院决定对其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彭某某,女,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云南省澜沧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南岭乡勐炳村昔海二社40号,现住普洱市思茅区**路**小区**栋**室。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经我院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当日由普洱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叶某,女,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云南省孟连县人,傣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镇**村**小组**号。现住:孟连县**镇**村**小组**号。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孟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2020年7月6日,经我院决定对其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江西省余干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镇**社区**街**号**幢**单元**室,住孟连县**镇**社区**街**号**幢**单元**室。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20**********,云南省孟连县人,佤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镇**村**组**号,现住孟连县**镇**村**组**号。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岩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云南省孟连县人,傣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镇**寨小组**号。现住:孟连县**镇**寨小组**号。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孟连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7月6日,经我院决定对其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云南省孟连县人,傣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镇**村**小组**号。现住:孟连县**镇**村**小组**号。2016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孟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6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7月3日以被告人自某、魏某某、廖某某、李某某、岩某、彭某某、叶某、范某某、周某某、岩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十一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3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日补查重报。2020年9月29日将案件二次退回公安机关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被告人自某成为“**字画”的代理,2018年发展被告人彭某某成为“**字画”的下家代理,彭某某用微信账号peng1357790****,微信名“*七”为被告人自然代理“**字画”接受他人投注进行赌博,后被告人自某聘请彭某某负责汇总下家代理的账目后转账给自某,自某每日付给彭某某800元的报酬。2018年1月,被告人自某、魏某某经过商议后准备自己建设网站构建“**字画”自己坐庄接受他人投注进行卖“字画”赌博。被告人自某在网络平台购买网站,构建“**字画”赌博网站。被告人自某、魏某某通过微信推广“**字画”接受他人投注的方式进行猜“字画”赌博。被告人岩某向被告人自某提供微信账号yanxiang87****,微信名“王**”和两张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413310207******,中国建设银行卡6217004020002******)用于被告人自然对“**字画”、“**字画”网站的维护、推广、招收代理接受玩家投注、账目交易、投注情况统计。被告人魏某某负责“**字画”的推广、招收代理、接受玩家投注、查找古诗猜“字画”出题。开奖结果和修改结果由被告人自某和魏某某商量后决定。2019年2月至2019年底被告人李某某使用“王**”的微信名把“**字画”和“**字画”代理报来的账目汇总后发给被告人自某的“飞天**”微信号。被告人廖某某主要负责“**字画”赌博网站的官方客服服务,并发展下家代理,接受玩家投注,每月领取 13000元工资,并抽取接受投注赌资数额15%的提成。被告人某某使用“**欣欣”、“**如花”两个微信号作为客服推广“**字画”并招收代理。被告人自某、魏某某发展了被告人叶某作为下家代理,并允诺给其投注赌资数额10%抽成,叶某创建微信赌博群“*顶”接受赌博投注。 2020年7月15日,孟连县公安局聘请云南**会计师事务所对2018年1月至2020年3月31日 “**字画”赌博网站涉及赌资数额进行司法会计鉴定,鉴定意见为自某、李某某、魏某某、廖某某等人开设的“**字画”赌博网站涉及赌资合计人民币25,889,593.23元(大写,贰仟伍佰捌拾捌万玖仟伍佰玖拾叁元贰角叁分),非法获利6,124,436.00元(大写,陆佰壹拾贰万肆仟肆佰叁拾陆元),被告人自某、魏某某各自非法获利3,062,218.00元,(大写,叁佰零陆万贰仟贰佰壹拾捌元)被告人廖某某涉及赌资数额5,716,209.79元(大写,伍佰柒拾壹万陆仟贰佰零玖元柒角玖分),非法获利973,447.68元(大写,玖拾柒万叁仟肆佰肆拾柒元陆角捌分);被告人叶某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0日,微信号YJ940721****代理销售的“字画”赌资数额人民币290,453.33元(贰拾玖万零肆佰伍拾叁元叁角叁分),非法获利金额为人民币29,045.33元(大写,贰万玖仟零肆拾伍元叁角叁分)。被告人自某代理销售的“**字画”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涉及赌资数额合计人民币2,662,086.53元(大写,贰佰陆拾陆万贰仟零捌拾陆元伍角叁分),被告人自某非法获利410,500.00元(大写,肆拾壹万零伍佰元)。被告人彭某某销售“**字花”涉及赌资2,662,086.53元(大写,贰佰陆拾陆万贰仟零捌拾陆元伍角叁分)),非法获利296,917.20元(大写,贰拾玖万陆仟玖佰壹拾柒元贰角)。

二、2019年2月,被告人范某某为牟取利益与被告人自某的微信号(yangxiang87****)联系,并商定以投注金额10%作为抽成。后被告人范某某用其微信创建“**大圣”(63人)、“***运亨通”(32人)、“**财源广进”(28人)“**财运滚滚来”(40人)为被告人自某代理“云*”、“*鼎”两种“字画”。被告人范某某建立以上几个微信群后向岩某某等30余人进行销售,并发展被告人岩某某、周某某、杨某(不起诉)为下级代理,期间向杨某要了微信号yangy****.昵称“*运”用于在所建的微信赌博群推送“字画”图片。被告人周某某创建微信赌博群“**巅峰”为被告人范某某代理“**字画”,向某某、李某某等人销售。2020年6月30日,孟连县公安局聘请云南**会计师事务所对范某某创建微信赌博群,从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30日范某某的微信账单微信号fzm129847****,微信名“未逆风**”及被告人范某某使用的曹某某微信账单,微信号byf129847****,微信号“*命”接受投注的赌资数额及利润分成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经鉴定范某某创建的赌博微信群接受投注赌资数额总计人民币891,037.68元(大写,捌拾玖万壹仟零叁拾柒元陆角捌分),非法获利人民币50,189.08元(伍万零壹佰捌拾玖元零捌分)。2020年7月15日,孟连县公安局聘请云南**会计师事务所对周某某微信号为zwh-****,微信名“*律”,“**巅峰”群成员名单,从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30日接受投注的赌资数额及利润分成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经鉴定周某某创建的赌博微信群接受投注赌资数额总计人民币90,043.00元(大写,玖万零肆拾叁元),非法获利人民币9,106.66元(大写玖仟壹佰零陆元陆角陆分)。

三、2018年12月被告人岩某某在微信群里认识了微信号码为“***遇见你”(wwwy****,“**字画”)与“*命”(byf129847**,被告人周某某,“**字画”),在微信里商议好岩某某帮两人在微信群里卖“字画”成为两人的下家代理,岩某某可分别收取其微信群里投注赌资的11%、14%的抽头渔利。 2020年6月30日,孟连县公安局聘请云南**会计师事务所对岩某某微信账号yuanlianwobuguos**** 、YB888****代理销售“字画”涉及赌资人民币69,639,4.00元(大写陆拾玖万陆仟叁佰玖拾肆元),非法获利人民币59725.00元(大写伍万玖仟柒佰贰拾伍元)。后被告人岩某某发展下家代理被告人李某某,并允诺被告人李某某可收取投注赌资数额的10%,后被告人李某某创建微信群“**邦伞”、“**字画”进行网络投注赌博。2020年6月30日,孟连县公安局聘请云南**会计师事务所对李某某微信账号Ihz9****代理销售“字画”涉及赌资人民币55401元(大写伍万伍仟肆佰零壹元),非法获利人民币5540.10元(大写,伍仟伍佰肆拾元壹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证实十一名被告人涉案手机照片、赌博微信群手机截屏照片、转账记录照片、微信投注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及抓获被告人十个的经过,被告人周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3.被告人自某、魏某某、廖某某、李某某、岩某、彭某某、叶某、范某某、周某某、岩某某、李某某户口证明、前科材料查询,证实被告人自某身份情况,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李某某有犯罪前科;4.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扣押十一名被告人涉案财物情况;5.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查扣十一名被告人的涉案手机,并将手机中的涉案数据调取的事实经过;6.证人娜莫等人证人的证言,分别证实购买“字画”参与赌博的事实;7.鉴定聘请书、保密协议、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云南**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分别证实十一名被告人涉案金额及获利情况;8.十一名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十一名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自某、魏某某、廖某某、李某某、岩某、彭某某、叶某、范某某、周某某、岩某某、李某某目无国法,违反社会秩序管理规定,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自某、魏某某属主犯,被告人廖某某、李某某、岩某、彭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某、魏某某、廖某某、李某某、岩某、彭某某、范某某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自某、魏某某、廖某某、李某某、岩某、彭某某、叶某、范某某、岩某某、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十一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自某某、魏某某有期徒刑五至七年,并处罚金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四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岩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一年零六个月年,缓刑二年;建议判处被告人岩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平

检察官助理:贾锐

黄思维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自某、魏某某、廖某某、范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30879****,住孟连县**镇**组**号;被告人岩某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12555****,住孟连县**村**组**号;被告人岩某某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15483****,住孟连县**寨村民小组**号;被告人彭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0884****;被告人叶某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214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起诉书5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1份,光盘86张,优盘2个;

3.扣押被告人自某本田雅阁轿车1辆、手机2部、杜卡迪摩托车1辆、 2把、机动车行驶证;被告人魏某某oppo手机一部、华为手机一部、银行卡4张,现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廖某某银行卡3张,手机两部;从熊某某处扣押本田越野车一辆、川崎摩托车一辆、车钥匙2把、摩托车钥匙2把、机动车行驶2份,机动车登记证2份、人民币143200元;被告人李某某手机2部、人民币89200元;扣押陈某某人民币255000元;扣押王某某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岩某手机1部、人民币57000元、银行卡3张;扣押被告人彭某某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手机1部、银行卡2张、笔记本1本、便签本1本、现金人民币150000元;被告人叶某vivo手机2部、银行卡2张、人民币10000元;范某某黑色小米手机1部、银行卡1张;周某某黑色iphone手机一部;岩某某银行卡5张、华为手机一部、手机充电器1个;被告人李某某oppo手机一部、苹果6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以上物品及人民币现暂扣于孟连县公安局。

4.本案属于跨境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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