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自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51988********,彝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住普洱市景谷县**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镇沅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沅县森林公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自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种植茶叶发展经济,被告人自某甲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11月在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镇沅县振太镇秀山村牧牛山南国有林,小地名叫“**箐”,非法采伐栎类林木125株,活立木蓄积22.1496立方米,材积12.4038立方米;砍伐思茅松25株,活立木蓄积14.4866立方米,材积10.0827立方米。两项合计共毁坏林木150株,蓄积36.6362立方米,材积22.4865立方米。经鉴定自某甲滥伐林木150株的市场价格为4886.00元。被告人自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归案情况说明、传唤证、前科查证说明、国有山林权证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自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调查结论告知书、鉴定聘请书、涉案林木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照片、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自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达36.6362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某甲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勇
检察官助理:王云超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中候审。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本案涉案油锯一台、大刀一把由镇沅县森林公安局保管,以照片形式移送。
4.起诉书八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