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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李某某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19〕240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男,1992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50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至2016年04月间,台湾人“阿爆”、“小郭”、“小熊(小白)”,许以每月5000元至8000元不等的保底工资和每成功实施一单诈骗5%至8%的提成收入,从中国大陆、台湾招募人员数十名到肯尼亚蒙巴萨组建针对中国大陆居民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团伙。该团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中国大陆居民进行诈骗,具体诈骗流程为:一线话务员负责接听由电脑手群发给不特定人员的语音包而转拨回来的被害人电话,冒充邮政工作人员,虚构被害人身份被人冒用所办理的信用卡大量透支欠费的虚假事实,诱骗被害人报警解决,后转给二线话务员。该团伙一线话务员每天接听或拨打的电话数量在100个左右。二线话务员负责冒充上海市嘉定区公安分局警察,谎称被害人信用卡涉嫌洗钱等犯罪活动,以需要配合调查为由,套取被害人个人及银行账户信息等情况后直接行骗成功或转给三线话务员。三线话务员负责冒充检察院工作人员,加强被害人错误认识,诱骗被害人按照指示进行操作,直至行骗成功。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5年7月28日至2015年10月25日期间参与上述诈骗窝点,担任一线话务员,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调取证据清单、银行账户信息、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出入境记录、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朱某某、刘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币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凯迈

2019年11月27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补充材料贰页;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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