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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臧某某非法经营案)_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新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8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业主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7月1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秋天,被告人臧某某伙同程某某(已判刑)、李某某(已判刑)共同出资人民币72万元,在未经工商及环保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在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红卫村程某某租用的废品收购部院内非法开设炼制油产品加工厂。2018年5月13日被告人臧某某以每吨2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炼油厂生产的轮胎油34吨,获赃款82750元。2018年5月31日被告人臧某某以每吨2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轮胎油28吨,获赃款67250元,两次共计获赃款150000元。

2019年7月1日,被告人臧某某主动到红旗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

2. 证人马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

3. 同案犯程某某、李某某等的供述;

4. 被告人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在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生产、销售轮胎油非法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臧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海艳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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