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公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7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唐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9日被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被告人臧某某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借用河北**食品有限公司的加工手续在唐县**乡**村村北建设食品加工厂,非法占用耕地19933.4平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天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彩宏
检察官助理:张帅翔
(院印)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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