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臧某某集资诈骗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9〕461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6196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现住深圳市罗湖区**小**栋**单元**,因集资诈骗嫌疑,于2018年6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报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25日交办本院审查办理。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初,犯罪嫌疑人翁某甲、任某某(另案处理)成立深圳**有限公司,2016年3月更名为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翁某甲、任某某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另案处理)商议通过**公司向社会发行虚拟货币“光彩币”。2016年4月1日**公司虚拟货币会员系统正式上线运营,要求参与者必须缴纳费用购买光彩虚拟币,注册成为会员才能获得加入资格,平台注册会员分为四个级别,分别缴纳会费人民币6500元(业务代表)、人民币19500元(县级代理)、人民币65000元(市级代理)、人民币195000元(省级代理)。该平台发展下线会员实行双轨制模式,对会员的奖励设置了推荐奖、对碰奖、领导奖、见点奖、全球分红奖。会员收益分为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两种。其中主要为动态收益,即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

为快速推广光彩虚拟币迅速达到集资的目的,**公司多次召开推广大会,进行虚假宣传,谎称投资光彩币的高回报率以及高安全性,实际为自控做高光彩币的升值利润,以传销的手段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光彩虚拟币会员。2016年9月,犯罪嫌疑人翁某甲等人为了继续扩大发展会员,实现增加集资的总额,收购弗尔**有限公司,通过变更公司名称、法人及股东等方式,成立凯富**集团有限公司,重新设计凯富K积分会员管理系统,将光彩币、福宝积分(弗尔**有限公司运营的虚拟货币)的会员从原后台系统平移至凯富K积分的新的会员管理系统,正式向社会推出凯富K积分,继续以光彩币会员、福宝积分会员为基础,在全国范围内以传销的手段发展凯富K积分会员。

被告人臧某某2016年6月入职深圳**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任**管理公司行政总裁,在明知公司以传销的方式利用虚拟货币以及积分的形式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会员,依然积极主动的参加**公司发展会员的推广活动、接待各地投资人的考察及**公司行政上的各项业务,并在**公司内部成立的策略委任职,协助翁某甲负责**公司与凯富K积分的传销头目们的对接和管理工作。

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从2016年4月1日至9月30日,涉案的**公司网络平台共吸收会员近10万人,层级达152层,涉案资金达人民币14亿余元,实际拨出奖金人民币5亿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臧某某的个人身份资料;情况汇报;交付确认单;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翁某甲、赵某、翁某乙、嵇某林等七名证人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光彩投资公司涉嫌集资诈骗案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凯富**集团有限公司收到集资款金额的专项审计鉴定报告;广东万隆司法会计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臧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臧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再昕

(院印)

2019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