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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臧某某贪污、受贿案)(公开版)_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三组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11967********,在职研究生学历。原新华镇**、**,吉林省通榆县人,住通榆县**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6月28日由通榆县监察委员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于2020年7月24日经通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日由通榆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7月30日经通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由通榆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通榆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臧某某贪污4.148万元的犯罪事实。

(一)2015年12月,被告人臧某某任新华镇**、**期间,利用分管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与新华镇于某甲的清雪公司签订清雪工程协议,实际清雪费用为0.65万元,被告人臧某某与于某甲到瞻榆地税局虚开出2.798万元发票,该发票经被告人臧某某签字确认,于某甲到新华镇财务报销后,将多报销2.148万元交给被告人臧某某,被告人臧某某将该款据为己有。

(二)2016年8月份,被告人臧某某任新华镇**、**期间,利用分管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让负责新华镇广场台阶、街道地下排水维修施工方孙某甲,虚做工程量费用,将排水实际工程费0.75万元虚开发票为0.95万元,将广场台阶实际工程费0.451万元虚开发票为0.951万元。被告人臧某某签字确认后,新华镇财务将0.95万元、0.951万元分别打到孙某某提供的账户后,孙某某将0.95万元、0.951万元发票和多收的0.7万元钱现金交给被告人臧某某,被告人臧某某将该款据为己有。

(三)2016年12月,被告人臧某某任新华镇**、**期间,利用分管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让通榆县**复印社老板李某某,将新华镇电子耗材消费、制作档案、打印和复印实际发生费用1.6668万元虚开发票为2.9668万元。被告人臧某某签字确认后,安排单位现金员王某甲将2.9668万元转到**复印社账户后,李某某将2.9668万元发票和多收到的1.3万元现金交给了被告人臧某某,被告人臧某某将该款据为己有。

2被告人臧某某受贿95.8271万元的犯罪事实。

(一)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臧某某在任新华镇**、**期间,利用分管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私自决定将新华镇各施工方实施的682所危房改造墙体粉刷工程,以每所房2000元价格由其内弟赵某某实施。经白城市守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2016年每所房粉刷价格611元,2017年每所房粉刷价格656元,2018年每所房粉刷价格678元。682所危房改造墙体粉刷实收费与评估价格差价共计85.9271万元,此款由赵某某及各施工方交给被告人臧某某。被告人臧某某将该款据为己有。

    (二)2016年8月,被告人臧某某任新华镇**、**,负责新华镇危房改造工作期间,新华镇危房改造施工方于某乙与长春供应商王某甲签订水冲厕所翁体供货合同,提供1008套翁体,每套翁体1400元。于某乙经被告人臧某某同意,每套翁体收取王某甲100元回扣,于某乙将回扣款10.08万元支付相关费用后,将剩余的5万元回扣款交给被告人臧某某。被告人臧某某将此款据为己有。

(三)2017年8月,被告人臧某某任新华镇**、**期间,在新华镇危房改造期间与长春供应商王某甲口头达成492套水冲厕所翁体供货协议,每套翁体1500元。被告人臧某某收取王某甲翁体回扣款,共计4.9万元。该款项被被告人臧某某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潘某某、于某乙、田某某、杨某某、于某丙、刘某甲、刘某乙、王某乙、王士军、刘某丙、苗某某、王某甲、姜某某、诸某某、孙某某、于某甲、李某某等证人证言;

3书证:被告人臧某某常住人口信息材料、被告人臧某某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2015年至2019年新华镇危房改造名单、新华镇居安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书、新华镇党委会议记录、查询银行流水单等书证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任新华镇**、**、**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签字报销后返还现金的形式,套取国家资金4.148万元;被告人臧某某利用分管新华镇危房改造职务便利,私自决定收取超出市场价格墙体粉刷款85.9271万元、收受水冲厕所翁体回扣款9.9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臧某某认罪认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且积极退还全部赃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臧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汉国

(院印)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通榆县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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