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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臧某某诈骗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臧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93********,汉族,小学文化,住吉林市昌邑区**镇**村**社**排**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6月1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4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至2016年7月期间,在吉林市船营区朝阳大厦1706室的吉林市春凯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臧某某伙同被告人徐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等人(以上均已判决)用事先准备好的虚假话术,冒充中医康复中心的工作人员,使用虚假身份,利用170电话打给被害人,采用先赠送后推销的方式向其推销各种保健品,谎称能治疗各种慢性病,诈骗被害人钱财,涉案金额451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提取笔录、工作说明、判决书等;

证人徐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等人证言;

被告人臧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臧某某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建议判处臧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海英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臧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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