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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臧某某盗窃案)_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30104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路**号**栋**室,住诸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臧某某到诸城市**烧烤店门口,盗窃徐某某停放在此处价值1000元的黑色新日电动车一辆。

2、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臧某某到诸城市**中心,盗窃李某甲停放在此处价值700元的蓝色爱玛电动车一辆。

3、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臧某某到诸城市**停车场,盗窃柳某某停放在此处价值500元的爱玛电动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报警记录、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等;2、辨认笔录;3、被害人柳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建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臧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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