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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臧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577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90********,汉族,湖南省沅江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人员,家住湖南省沅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4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臧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02时许,被告人臧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社区**区**号楼下,见被害人蒋某某的一辆红色银友牌YY125-2A女士摩托车停放在该处,遂上前将该车盗走并藏匿在雨花区高桥新塘垅小区**栋楼下。

2019年4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臧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丽梅

2019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臧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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