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68********,汉族,文盲,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1996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4年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9年6月8日减刑释放。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臧某某先后到临沭县**银行家属院、**社区**区、**公司家属院、**小区等小区内盗窃电动车共9辆,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5800元。
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臧某某步行至临沭县**银行家属院内,盗窃朱某某价值共计1800元的红色**牌电动车和绿色**牌电动车各一辆,后又到**银行家属院小区内盗窃英某某价值1000元电动自行车一辆。
2、2019年11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臧某某步行到临沭县**公司家属院小区,在小区**单元楼道口处将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价值500元的粉色**电动车盗走。后臧某某将该车卖给徐某某(另案处理)。
3、2019年11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臧某某步行到临沭县**社区**区内,将董某某的一辆价值550元**电动车盗走,后又到临沭县**小区内将徐某某的一辆价值500元白色**电动车盗走。后臧某某将所盗电动车卖给徐某某。
4、2019年11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臧某某步行到临沭县**社区**区,将曹某某一辆价值450元的**电动车盗走。当日,臧某某又到**小区内将马某某的价值500元的一辆黑色**电动车和价值500元的一辆淡紫色**电动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指认现场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某某系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艺颖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臧某某现被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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