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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臧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1〕Z77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号**户。臧某某因盗窃,于2020年11月8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臧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6日凌晨,在临泉县**镇**街上,被告人臧某某到谢某某经营的**桥超市盗窃1690元现金及24盒香烟。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24盒香烟价格为972元。

2.2020年11月7日凌晨,在临泉县**镇**路**洗浴中心,被告人臧某某将郭某某的3000元现金及刘某某的537元现金盗走。

臧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临泉县公安局将臧某某盗窃的财物查获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谢某某、郭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临泉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笔录;

5.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

6.临泉县公安局提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臧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臧某某盗窃的财物被查获并发还给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俊强

 

2021年2月5日

 

 

附件:1.被告人臧某某现被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卷内光盘3张,认罪认罚具结书

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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