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臧某某盗窃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臧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1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丰满区**乡**村**组,现住址:吉林市船营区**小区**室。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8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20日间,被告人臧某某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大润发四店超市内,先后三次盗窃超市内饭盒、化妆品、生鲜产品、奶粉等物品。经吉林市昌邑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所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648元。

案发后,所盗物品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大润发四店超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破案经过;

2.证据保全清单及发还清单;

3.所盗物品及作案现场照片。

(二)证人张某某、霍某某、林某某、关某某、宋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臧某某供述和辩解

(四)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五)鉴定意见

吉林市昌邑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六)视听资料

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静冬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臧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