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臧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222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乡**村**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个体。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7时许,在唐山市丰南区一工地,被告人臧某某与被害人范某某因工程结算问题发生口角后互殴。期间,被告人臧某某用拳头击打范某某的头面部,致范某某右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该伤情经丰南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臧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及时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臧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文泉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臧某某现押于丰南区看守所;

2.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5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