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540号
被告人臧某甲,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6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村**队**号,现住保定市西苑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2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臧某乙,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6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村**队**号,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村**队**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2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4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甲、臧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2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9月27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臧某甲、臧某乙和苑某某等人因苑某某与其婆婆刘某某发生家庭矛盾,遂来到被害人刘某某家中“讨说法”,之后将被害人刘某某家的电视、茶几砸坏。在被告人臧某甲、臧某乙等人离开时与被害人刘某某在一楼电梯口相遇,被告人臧某甲、臧某乙对被害人刘某某进行殴打,后双方在厮打过程中,在院中,被告人臧某甲、臧某乙与被害人刘某某摔倒在地,致被害人刘某某第4骶椎骨折。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后被告人臧某甲、臧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臧某甲、臧某乙和苑某乙等人因苑某甲与其婆婆刘某某发生家庭矛盾,遂来到被害人刘某某家中“讨说法”,之后将被害人刘某某家的电视、茶几砸坏。在被告人臧某甲、臧某乙等人离开时与被害人刘某某在一楼电梯口相遇,被告人臧某甲、臧某乙对被害人刘某某进行殴打,后双方在厮打过程中,在院中,被告人臧某甲、臧某乙与被害人刘某某摔倒在地,致被害人刘某某第4骶椎骨折。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后被告人臧某甲、臧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苑某甲、苑某乙、史某甲、史某乙、苑某丙、贾某某、王某某、史某某证言;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3.被告人臧某甲、臧某乙的供述;4.被害人刘某某伤情鉴定结论;5.院内打架监控视频;6.被告人臧某甲、臧某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甲、臧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甲、臧某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对造成被害人刘某某轻伤后果共同负有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某甲、臧某乙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臧某甲、臧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立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臧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被告人臧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2册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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