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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臧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528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村民委员会****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故意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臧某某与杨某某因舀水倒在路边水沟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臧某某与杨某某摔倒在水沟路边,后臧某某使用水泥块殴打杨某某腰部,其母亲侯某某使用拐棍殴打杨某某背部致伤,经昭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杨某某受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怀明

检察官助理:李艳婷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5288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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