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臧某某,女,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0********,汉族,文盲,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村**号,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郯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3日被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臧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系邻居,因宅基地纠纷产生矛盾。2014年9月11日8点左右,因马某某家中盖房需要在两家之间的胡同里搭架子抹墙,臧某某不同意搭架子遂与马某某发生口角争执,随后两人厮打在一起。期间,臧某某将马某某打倒在地,致马某某左侧第3、4、5、6肋骨骨折。经鉴定,马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人于某某、单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丽
检察官助理:李明月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臧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人民医院东医疗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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