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公诉刑诉〔2019〕1616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8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住威宁自治县**镇**村**组,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7月5日被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于2018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2019年10月6日、2019年1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07时许,沈某某从威宁县**路家中出门锻炼,当走到威宁县六桥街道望海路司法局围墙外的一条小路拐角处时,被臧某某从身后扑倒并用刀逼着沈某某将身上的财物拿出,沈某某被抢劫现金人民币1500元和一部VIVONEX双面屏手机,经威宁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4788.00元。
2019年4月6日10时许,李某某从位于威宁县六桥街道通海宾馆后面的家中出来准备到六桥派出所食堂去上班,当其走到通海宾馆后面的一条小路时,被臧某某从后面勒住脖子并用刀威胁抢走一部玫瑰金色VIVOY79手机,经威宁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163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被抢财物、作案工具等物证;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沈某某、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爱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臧某某现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