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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臧某某寻衅滋事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2910,汉族,大学本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12月17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3月2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5日21时许,被告人臧某某酒后在平顶山市新城区**小区北门尾随、追逐拦截小区女业主被害人巴某,并在小区**号楼前草坪处从后边抱住巴某某腰部一起摔倒在地,致使巴某两腿膝盖及两胳膊肘部着地受伤。经平顶山正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巴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被告人臧某某因酒后随意损毁电梯设备,并且任意殴打物业人员,于2018年12月17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臧某某因酒后殴打他人,于2019年3月2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现被告人臧某某已取得**物业服务中心及物业人员、被害人巴某的谅解。

2020年3月6日9时许,被告人臧某某主动到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胡某甲、胡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巴某、黄某某、张某某、党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巴某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6.勘验笔录:证实现场勘验的情况;

7.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臧某某追遂被害人巴某的过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酒后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常延超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臧某某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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