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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臧某某容留卖淫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85********,满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镇**村**屯,现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个体从业人员。2019年1月16日,因吸食冰毒被寿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并责令社区戒毒,2019年4月2日,因吸食冰毒被寿光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任一审理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3月24日晚上,被告人臧某某在寿光市圣城街道**村家中容留李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二、2019年3月26日晚上,被告人臧某某在寿光市圣城街道**村家中容留李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三、2019年3月30日晚上,被告人臧某某在寿光市圣城街道**村家中容留李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臧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两年内三次在寿光市圣城街道南关村其家中容留李某某吸食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刑事处罚,认可本院的量刑建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蔺东明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臧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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