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臧某某(别名**),女,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9211979********,汉族,小学毕业,务工,住河南省南召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卖淫,于2019年12月30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3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容留卖淫犯罪,于同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于同年8月14日由中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臧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臧某某在其租赁的中牟县**镇**社区**号楼**单元**号房屋内经营无名足疗店,容留孙某某、王某某在该足疗店房间内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臧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臧某某供述;2、证人孙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证言;3、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4、书证若干。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臧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石会永
检察官助理:李志华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臧某某现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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