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1342号
被告人臧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26261979********,汉族,小学文化,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尚志市**乡**村十七里**屯**号,现住黑龙江省尚志市**乡**村十七里**屯**号。2017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8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臧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公寓其租住的**室,先后四次容留好友薛某某、王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2月中旬一天,被告人臧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公寓**室,容留薛某某吸食毒品。
2、2017年2月下旬一天,被告人臧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公寓**室,容留薛某某吸食毒品。
3、2017年4月13日上午,被告人臧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公寓**室,容留薛某某、王某某吸食毒品。
4、2017年4月13日下午,被告人臧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公寓**室,容留尤某某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辨认笔录;书证;证人薛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臧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金伟
检察官助理:武玉桂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臧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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