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927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住河南省台前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臧某某酒后驾驶豫******小型汽车沿阳金路自北向南行驶至金斗营-16公里处,被阳谷县交警队民警查获。经检测,臧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0.2mg/100ml。2020年12月24日,阳谷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12月31日,臧某某经电话通知到**队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丽丽
检察官助理:李英
2021年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臧某某现押于东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速裁程序建议_书。
4.换押证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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