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证号码372930198210****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街道办事处**路**段**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臧某某于2019年8月13日21时29分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东明县解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国石化加油站附近时,被东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在送检的被告人臧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2.6mg/100ml。被告人臧某某于2019年8月23日自动到东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证人张某某证言;4.被告人臧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庆祝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臧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明县**街道办事处**路南段**村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