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臧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821989********,汉族,硕士研究生,个体工商户(法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同月28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2时43分,被告人臧某某酒后驾驶云******荣威小型轿车由呈贡区书香大地小区去天水嘉园小区,当其驾车沿万青路由西向东行至与月华街交叉路口,由西口北侧直行导向机动车道直行通过路口时,所驾车车头追尾撞上停车等候绿灯信号放行的毛某某驾驶的云******宝马小型轿车,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臧某某血样中检测出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3.52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臧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毛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关凭证及发还凭证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抽血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毛某某、项某某、李某某三人的证言;4.被告人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国伟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联系方式:13759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