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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臧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77********,汉族,初中文化,镇赉县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现住**镇**房,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臧某某于2019年11月1日20时45分许,驾驶吉G****2号小型轿车,在镇赉县**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从送检的臧某某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6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检测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归案情况、证明材料;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臧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栾晓宇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臧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镇赉县**平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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