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9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小区**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23日21时许,程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冯南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潍坊市寒某某**路**村路口处左转弯时,与被告人臧某某驾驶的沿冯南路由北向南行驶的无牌轻便摩托车相撞,致臧某某及无牌轻便摩托车乘车人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臧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臧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臧某某持“C1”证,无摩托车驾驶资格。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臧某某因受伤先行前往医院救治,出警民警在医院对其提取血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科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理化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臧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臧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茹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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