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新检刑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2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新县**镇**村,现住该村。2019年12月25日,因无证、酒后驾驶,被安新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同年1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1时46分,被告人臧某某无证、酒后驾驶一辆牌照号为冀F***A2的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沿容蠡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安新县综合检查站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检测仪检验,其酒精含量为135mg/100ml,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臧梦清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0.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查扣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酒精检测仪报告单、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2、被告人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臧梦清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海波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臧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9933****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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