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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臧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确山县,身份证号码4128211982********,汉族,本科文化,系南京**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师,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东苑**园**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街**号**栋**室)。被告人臧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臧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臧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8****的小型轿车,沿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民警当场查扣。民警依法对被告人臧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并将其带至南京市红十字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被告人臧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6.3mg/100ml血。

归案后,被告人臧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某某认罪认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弛

2020年5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臧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联系电话:13813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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