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湾县检公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臧某某,曾用名藏某甲,男,**族,19**年**月**日出生于新疆沙湾县,身份证号码654223*********0913,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沙湾县**乡**村十巷4号,住址同上,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沙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7日01时50分许,被告人臧某某酒后驾驶新G*****号红旗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沙湾县**乡**村至**村之间道路,将行人阿某某碰撞,后臧某某驾驶车辆驶离现场,造成阿某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沙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臧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王某某、凌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臧某某的供述;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撞倒行人后逃逸,造成一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臧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予以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珊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臧某某现羁押于沙湾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起诉书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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