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臧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诸城市**镇**村**号。2019上12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7月23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臧某某驾驶鲁******号长安小型面包车沿诸城市贾悦镇贾悦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诸城市**镇**村路段处,与行人张某甲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甲经诸城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经认定,被告人臧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抓获经过、前科查询、人口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告;4.被告人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爱华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臧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