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8时许,被告人臧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且擅自加装遮阳篷的轻便二轮摩托车从新邵县**镇**社区驶往**镇**村方向,当行驶至新邵县**镇**社区**路段时,将横路行人邓某某撞倒在地,造成邓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臧某某驾驶摩托车跟随120急救车到**骨伤科医院看望被害人。经新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臧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臧某某主动至新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臧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邓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00元,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毒品检测报告;被害人邓某某的诊治资料;户籍资料及车辆信息;和解协议及收条。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
3.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鉴定意见书。
4.证人刘某甲、刘某乙、隆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臧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余黎
附:
1.被告人臧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8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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