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4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女,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7195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臧某某、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臧某某、高某某家责任田与本村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经营的**农场西侧相邻,**农场在相邻地边种植一排花椒树。被告人臧某某、高某某认为花椒树影响到自身种植作业和自家责任田内庄稼生长,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19年7月中旬,被告人臧某某、高某某用菜刀将**农场西侧的428棵花椒树砍断。经曲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花椒树价值人民币104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高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建勇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臧某某、高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卷内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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