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诉刑诉〔2019〕508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汉族,初中文化,工程师,江西省泗洪县人,住仁某某**镇****小区,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4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仁某某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0日被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罗吉昌,四川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7日,因信利集团领导将到仁寿项目部视察,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B包工程部专业工程师黄**军通过微信群通知其下面各专业承包商清理、转移和规整自己堆放在厂区内的垃圾和材料。被告人臧某某接通知后与邓**(不起诉)联系,让其安排工人将堆放在信利集团工地1号厂房外东侧的钢材转移到厂区外。2019年2月19日,邓某某安排吴某某联系工人、车辆将该批钢材转移至厂区4号门外料场堆放,吴某某将转移后钢材的堆放情况拍照发给邓超,邓**又将相片转发给臧某某,臧某某看到相片中的钢材喷有“丙”字样标记,即发现并非其所在的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的钢材。因4号门外料场也不准堆放,臧某某遂要求邓**另找堆放场地,邓某某又安排吴**将该批钢材转运至仁某某平安大道火盆烧烤店内空地上堆放。后臧某某让邓**联系买家“处理”该批钢材,邓某某遂与重庆市永川区从事废品收购的龚**商谈好钢材买卖事宜。2019年2月22日,龚**安排货车到仁某某将该批钢材运到重庆市永川区,以5.7万元收购。该批钢材现已被龚某某妻子黎某某全部零售完。邓某某收到钢材款5.7万元后按照臧某某的要求以微信转账方式转款3.5万元给臧某某。
被告人臧某某自动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中建八局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谅解书、到案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成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臧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小玉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臧某某现押于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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