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2176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2日被北仑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镇**街道。因本案于2020年7月22日被北仑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全椒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2日被北仑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韦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长丰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7月22日被北仑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孔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镇**村**组,现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2日被北仑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韦某某、孔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至7月21日,被告人臧某某、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在本区**街道**路孔某某棋牌室、**街道**停车场**棋牌室开设赌场,组织赌客以“硬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张某某、韦某某负责在赌场抽头,期间,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约3万元。被告人孔某某明知被告人臧某某等人租用其棋牌室用于开设赌场,仍将该处所予以租借并从中非法获利2 500元。
2020年7月21凌晨,被告人臧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韦某某在**街道**停车场棋牌室开设的赌场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民警查获,并抓获申某某、罗某某等参赌人员10余人,扣押赌资人民币117 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清单等书证;
2.证人申某某、王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臧某某、王某某等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韦某某、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韦某某、孔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韦某某、孔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均应当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一虎
2020年12月23日
附:1.被告人臧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北仑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韦某某、孔某某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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