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捕前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世家**栋**室。因涉嫌诈骗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24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5月31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臧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分别于2018年7月20日、2018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初,被告人李某甲从一女子处购买了金钱乐园游戏软件,在互联网上宣传推广此游戏软件,引诱玩家参与并招游戏代理,被告人臧某某通过互联网从李某甲处代理此游戏后进行游戏宣传,招游戏代理和引诱玩家,被告人李某乙(已诉)通过互联网从臧某某处代理了此游戏进行游戏宣传来引诱玩家。玩家下载APP捕鱼软件游戏后用微信转账进行现金和游戏币的兑换,李某甲、臧某某、李某乙通过后台控制游戏,让玩家打不着鱼,从中获利。目前查实被告人李某乙诈骗玩家刘某甲、孙某甲、贾某某、王某甲等人人民币共849510.48元。被告人臧某某诈骗玩家徐某某、嵇某某、刘某乙、梁某某、童某某等人,共计诈骗玩家34人涉案金额人民币65450元,臧某某招的游戏代理李某乙诈骗了人民币849510.48元,臧某某合计诈骗了人民币914960.48元。李某甲诈骗玩家胡某某民币300元,马某某人民币300元、符某某人民币520元、敖某某人民币1200元,共计人民币2320元,李某甲招的游戏代理臧某某诈骗了人民币914960.48元,李某甲合计诈骗人民币917280.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组;2.书证一组;3.证人李某乙、冯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甲、白某某、刘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臧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光盘七张。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并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臧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 丽 娟
检察员助理:那存白音
2018年12月7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臧某某现羁押于翁牛特旗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六册、光盘七张。
3.随案移送财物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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