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沂水县**镇,个体业主,现住沂水县**街道**小区。因2017年6月份以来,自淄博炼油厂分两次购进汽油在家中存储、经营,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经现场检查发现存储汽油共计3600公斤,于2017年9月11日被沂水县公安消防大队罚款20000元。2019年3月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批准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5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镇,个体业主,现住沂水县**街道**小区。2019年3月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崔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春天以来,被告人臧某某、崔某某在未办理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多次自青州市**石化有限公司购进价值73万余元的92号汽油,存储于沂水县**镇富**村自家仓库内的油罐车内,然后分装到小铁桶内,以5元、5.5元一升不等的价格销售给沂水县多位私家车车主,销售额达755000余元。2019年3月10日,侦查机关查获臧某某存储于自家仓库油罐车内尚未销售的汽油11.445吨,经鉴定,该批汽油市场零售价为104200元。按照查明的销售价格,该宗查扣的汽油销售额为78900余元。综上,被告人臧某某、崔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为8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物证;书证;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证人尹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臧某某、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崔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汽油,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亮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臧某某现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被告人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6496****);
2、侦查卷宗三册;
3、记账本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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