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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臧广利盗窃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439号

被告人臧广利,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臧广利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被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被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11月被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8日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1日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8年7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8年7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份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4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泗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广利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8日凌晨,被告人臧广利至泗阳县**镇**街**菜馆盗窃店内老板被害人龚某某现金850元。

2. 2020年7月1日左右的一天早上, 被告人臧广利至泗阳县李口镇梨园村教堂处乘人不备,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轿车处的车门拉开盗窃车内一条黄鹤楼1916香烟,经鉴定价格为1000元。

3. 2020年7月7日中午, 被告人臧广利至泗阳县**镇**小区东门处**饭店,乘人不备将被害人魏某某小孙子手上的黄金手镯盗走,经鉴定价格为3108.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及归案经过、前科证明、扣押决定书、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龚某某、陈某某、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臧广利的供述与辩解;

5.泗阳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6.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广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广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臧广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雨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被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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