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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腾龙、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刑诉〔2019〕7号

被告人滕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11973********,汉族,高中文化,系淮北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路**号**栋**单元**室。另查明滕龙有其他两个身份,分别为腾某某,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021975********,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路**号**幢**单元**室;谭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031987********,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路**号**栋**单元**室。(以上三个户口均已注销)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3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巷**栋**室,现住址淮北市相山区**巷**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1月1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淮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分别以被告人滕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黄某某、滕龙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5日、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8年7月26日、2018年8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被告人滕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分别于2018年9月9日、2018年11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8年10月12日、2018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于2018年8月25日、2018年11月9、2019年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黄某某、滕龙涉嫌合同诈骗案分别于2018年9月13日、2018年11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8年10月12日、2018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于2018年11月13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3年4月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淮北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龙在未经银行、金融等相关部门授权许可,也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发放名片、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面向社会公众许诺高额利息,并与社会公众签订委托放款协议及借据,承诺按2%-3%月息,通过银行转账或收取现金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总计2050万余元,涉及人数40余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抓获经过、借款合同、收据、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甲、张某甲证言;3.被害人盛某某、任某某、杨某某等陈述;4.被告人滕龙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二)合同诈骗罪

    2013年9月,滕龙前妻张某乙以裸车价格678000元为被告人滕龙出资购买一辆车牌号为皖F*****奔驰轿车,被告人黄某某同一日将该车办理在其名下,并使用伪造的车辆价格为848000元的购车发票,由黄某某出面在中国工商银行淮北分行办理汽车分期贷款及淮北市人保公司投保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贷款36期,共593600元贷款由张某乙使用,由滕龙每月将需还贷款交由黄某某进行还款,车辆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淮北市分行。在还贷款十期后,被告人滕龙不再偿还贷款,并于2015年3月13日与被告人黄某某一起以黄某某的名义将该车以20万元价格抵押给刘维民,所得20万元由黄某某转账给滕龙。后因刘维民催讨欠款,滕龙、黄某某于2015年6月27日以24万元价格将该车再次抵押给浙江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扣除刘维民本金利息后,剩余22150元现金,黄某某自用7200元,剩余钱款交给滕龙使用。淮北市人保公司于2015年至2016年代偿剩余全部贷款本金428634.89元,取得追偿权。被告人滕龙由张某乙于2018年8月8日退赔淮北市人保公司人民币伍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抓获经过、报案材料、情况说明、有关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等证言;3.被告人滕龙、黄某某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龙、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滕龙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岩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1.被告人滕龙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在其处所取保候审。

2.案件证据材料十一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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