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一部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绥化市北林区**镇**村**组**号。2016年3月因强奸被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逮捕。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腾某某将绥化市北林区**镇**名苑**楼**单元**室胡某某家窗户玻璃打碎后进入屋内,入室盗窃一条红黄色的毛毯和一条珠光韩版绣花被。被盗毛毯和被子经公安机关扣押,已依法返还被害人家属田某某。经鉴定,被盗毛毯和被子价值人民币350元。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腾某某被侦查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有被盗毛毯和绣花被(照片);2.书证有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出警情况说明等;3.证人田某某证言;4.被害人高某某陈述;5.被告人腾某某供述与辩解;6.估价鉴定结论;7.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腾某某系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徒刑以上的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玲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腾某某现羁押于绥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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