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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腾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腾某某,男,傣族,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031970********,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德宏州**市**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依法向芒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芒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于2019年11月29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1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2日03时许,芒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在芒市镇**巷**号抓获被告人滕某某,当场查获滕某某藏匿在其女儿房间内墙边杂物堆上的甲基苯丙胺258.18克,并在其客厅的桌子上查获鸦片5.2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滕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俊红

                           二0二0年三月十二日

附:1、被告人滕某某现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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