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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腾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21971********,汉族,大专文化,系**钢琴店**分店店长,住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座**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被告人滕某某在所经营的宁德市蕉城区**西路**楼**号宁德**钢琴店,以先付钢琴款后发货为由,骗取被害人殷某某人民币(币种,下同)7830元、被害人黄某某23000元、被害人许某某44816元。被告人滕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自己开支和还债,并更换手机号码,关闭店铺逃匿。期间,因被害人殷某某催促,被告人滕某某将店内一台旧钢琴(价值4141元)抵给被害人殷某某使用。

同年8月6日,被告人滕某某在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城**公馆楼下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抓获。

同年9月2日,被告人滕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殷某某、黄某某、许某某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殷某某、黄某某、许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抓破获经过、被告人滕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殷某某、黄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715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培钦

检察官助理:林毅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座**单元,联系1539600****。

2.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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