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56********,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隆化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被告人滕某某和姚某某、侯某某三人与**村**组集体合作,在**村**沟**沟**山栽植31.6亩油松营养杯,林木权属归滕某某、姚某某、侯某某、**营村**组组长周某某及**村**组集体共有。2017年春季,负责管理、经营油松营养杯的被告人滕某某在未办理苗圃证,也未办理林木采挖手续的情况下,将该地点约3300株树高1.2-1.5米的油松营养杯采挖并出售约2000株,未出售的约1300株经筛选后栽植在周某某家耕地内。经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2017年滕某某采挖油松营养杯现场及周某某家耕地内栽植的油松进行司法鉴定:采挖林木树种为油松,数量2784株,总价值314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腾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挖手续的情况下,采挖油松幼树2785株,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志国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隆化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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