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腾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现住金沙县鼓场街道富豪酒店旁。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13日由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1月19日由金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以来,被告人腾某某在位于金沙县鼓场街道富豪酒店旁边出租房二楼内开设麻将馆,并聘请藤某甲负责打扫卫生、做饭及在她不在时收取台费。在麻将馆经营期间,腾某某多次通过电话或者微信邀约蔡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龚某某等人到其开设的麻将馆内采用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在赌博的过程中,腾某某便按照一个小时40元每桌的标准抽头从而获取利益。至2019年3月份以来,腾某某共抽头获利累计达人民币6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腾某某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藤某甲、张某某、龚某某等人证词;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腾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600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某某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腾某某现在其沙县鼓场街道富豪酒店旁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光盘四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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