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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腾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合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腾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1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青海省平安县人,住合江县**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腾海云醉酒后驾驶川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合江县符阳街道老卢港下口往建设路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建设路舒客宾馆道路处时,因靠边停车时摔倒在路边,过路群众报警称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后,被合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已签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慧明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合江县**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电话1838300****;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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