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滕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83198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枝江市**镇**村**组**号**室。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9月4日至同年9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8时5分许,被告人滕某某驾驶无号牌“雅迪牌”二轮摩托车,沿枝江市民主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民主大道枝江二中门前地段时,刮撞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邹某某(女,殁年78岁),致邹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 年11月24日,邹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枝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滕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滕某某拨打“120”“110”送伤者去医院后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驾驶证信息查询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告人滕某某供述和辩解;3.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尸体检验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现场笔录(附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图;5.事发路段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国富
检察官助理:张蕾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枝江市**镇**村**组**号**
室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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