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腾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211985********,傣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0日晚,被告人腾某某驾驶车辆(车牌号为云N*****号东风牌小型面包车)载乘客玛某某从芒市户拉前往遮放。当晚21时许,当其行驶至沪瑞线K3558+200M路段时,撞到杨某某停放于道路东侧路边的车辆(车牌号为云N*****号豪沃牌重型自卸货车),事故造成乘客玛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腾某某在此事故中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为123.25mg/100mL血,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腾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涛
检察官助理:曹钰楠
2020年6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视听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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